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严格执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进一步规范信息化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推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提升信推办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和科学化,切实加强和完善信推办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信推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信推办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或人事决议、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须由信推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和完善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论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信推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信推办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措施;
(二)信推办贯彻落实学校重要指示、各项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三)信推办重要发展规划、工作要点、工作计划等的制定;
(四)信推办上报学校审议的重要报告、请示及提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五)信推办内部重要文件(决定、细则、办法、制度、总结、检查、通报等)的制定、修改;
(六)与部门管理服务职能有关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七)津贴或奖金分配方案、职称职级考核推荐、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绩效奖励方案等;
(八)信推办内部领导班子分工、科室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工作流程的制订和修改;
(九)信推办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
(十)涉及信推办安全稳定的重要事宜的处理;
(十一)一次性批量处置账面原值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
(十二)信推办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由信推办决策的人员聘任、调整的相关事项,如信推办人员岗位职责调整,有关人员聘任、续聘、解聘及内部科室调动等;
(二)科级岗位人选的推荐及试用期期满考核;
(三)优秀干部人选的推荐;
(四)职称职级评聘推荐、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
(五)信推办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信推办年度预算的制定;
(二)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设备资料购置类项目、“双一流”引导专项项目等,由信推办归口管理或核拨的中央财政经费预算项目的立项、评审、使用、管理、执行等;
(三)信推办年度预算执行涉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大额服务项目采购;
(四)在信息化建设与发展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项目安排;
(五)信推办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信推办年度预算内资金的调整和未列入预算(计划)资金使用的申报事宜;
(二)单笔 1 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购买服务的资金安排;
(三)信推办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领导班子会议或会商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形式主要指信推办领导班子会议,会商形式主要指信推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磋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信推办领导班子确定。
第十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该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及亲属、学生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依规接受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监督和上级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信息化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