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发展,有效实现全校信息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保障作用,真正服务于学校可持续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主要是学校信息集成与共享基础平台、教学科研数字资源、电子校务、业务管理、跨部门协同和基础服务等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所有的面向全校师生以及社会大众的管理和服务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共建共享、服务为本”的基本原则,所有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学校信息化规划的要求,确保在规划总体框架内满足服务师生需求,实现业务协同。系统建设必须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建立与全校数据中心的数据同步机制,提供标准化的交互接口,实现各信息系统的用户认证和数据交换共享,共享数据同步至公共数据库,保证全校数据的唯一性、一致性、完整性、时效性和业务协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处是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系统的发展规划、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等;统筹协调阶段性建设任务,负责组织协调和技术规范管理,负责建设经费、运维保障经费的集中申报和使用管理,负责项目建设过程、完成情况和运行效益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具体负责统一身份认证、数据交换与共享、信息服务门户、师生数据服务系统、一卡通等公共平台和跨部门协同业务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协同办公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教育教学数字资源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图书馆负责外购数据库等电子资源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要求,负责本单位职责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业务的信息化需求调研,提出单位建设计划,组织开展信息系统的管理、实施、推广和使用维护工作。
第三章 规划立项
第七条 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各单位信息化工作需求,信息化建设处协调各单位逐步落实和分步实施建设工作。每年11月底前信息化建设处组织召开项目预算会,会同各单位拟定下年度重要项目方案,经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汇总后统一提交学校预算编制工作组确定下年度全校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计划。
第八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计划,如确需调整或增加项目计划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于未经批准的项目,学校将不予安排招标和费用报销。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获准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项目由业务管理单位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信息化建设处协助配合。
第十条 前期调研工作由业务管理单位组织开展。项目招标前,业务管理单位组织业务相关管理人员和使用用户代表,组织开展需求考察调研,组织人员梳理信息系统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控制和建设效益等分析,形成建设方案,提交信息化建设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进行,信息系统的招标采购项目须经信息化建设处审批后方可提交实验室与设备处。
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完成的质量和进度,业务管理单位与实施单位所签合同的进度和技术要求须通过信息化建设处协助审查后方可签署。
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后实施和建设过程由业务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业务管理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质量和进度控制,与实施单位共同进行广泛深入的需求调研和业务流程测试等,充分了解信息系统服务对象的需求,并根据用户需求和专家论证意见及时调整优化,按计划推进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和合同要求执行,详细需求调研、任务书确定、系统部署、系统上线运行等关键节点必须经信息化建设处组织的专家论证确认。信息化建设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按时按量完成项目任务的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要按照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项目完成后,由业务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信息化建设处组织验收。验收组由相关专家、业务管理单位、实验室与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等单位人员组成,纪委进行监督。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整改和完善,直至通过验收。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验收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至少1年的免费维护,免费期满后的升级维护由业务管理单位会同信息化建设处与实施单位协商,按照学校规定招标或其他形式确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信息系统及相关软硬件按照学校的统筹规划和管理,部署在学校中心机房。对于有特殊要求需要单独部署在其他区域的,须经信息化建设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制定运行维护规范和应急预案,确保系统正常和数据准确、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处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学校资金绩效管理规定,采用科学方法,对信息系统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过程、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公正客观评估和评价。
第六章 经费保障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信息化建设处统筹管理。信息化经费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开放学校资源,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等外部资金投入,增加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资金来源和投入力度。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业务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项目完成形成的无形资产及相关知识产权,除特殊约定外,归学校所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处负责解释,并享有最终解释权。